(2015)杨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与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人民币390元的价格向于某某购买一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保护动物范围的暹罗鳄,此后,于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暹罗鳄一条发送至被告人黄某居住的本市杨浦区浣纱四村XXX号XXX室,黄某将该暹罗鳄放在住所饲养。2014年11月11日,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浣纱四村XXX号XXX室查获该条暹罗鳄。当日,被告人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朱甲、朱乙的证言,相关聊天记录、电脑网页打印件、快件运单、交易信息等,涉案暹罗鳄的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协助调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暹罗鳄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被告人黄某向他人非法收购暹罗鳄这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查获的暹罗鳄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