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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阿者石旦拐卖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者石旦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者石旦,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昭检刑诉字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者石旦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勒古色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者石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被告人阿者石旦在昭觉县火洛乡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阿正某甲拐骗到西昌。在被害人阿正某甲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将被害人阿正某甲以2万元的价钱卖给家住绵阳市的各其某某做老婆。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阿正某甲家属将被告人阿者石旦扭送到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者石旦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并将其拐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阿者石旦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者石旦和被害人阿正某甲(女,1994年7月21日出生)属堂兄妹关系。200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阿者石旦在昭觉县火洛乡赶集点瞒着被害人阿正某甲家属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阿正某甲拐骗到四开乡被告人阿者石旦亲戚家中之后被��人阿者石旦又返回被害人阿正某甲家中假装和被害人阿正某甲家属寻找被害人阿正某甲。过了20多天后,被告人阿者石旦将被害人阿正某甲带到西昌其家中生活,并积极寻找买家准备将被害人阿正某甲拐卖给他人。2008年10月,被告人阿者石旦把被害人阿正某甲以2万元的价格拐卖给家住绵阳市的各其某某做老婆,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阿正某甲家属将被告人阿者石旦扭送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阿正某甲家属将被告人阿者石旦扭送到公安机关;2、证人阿正某乙、阿苏某甲、阿苏某乙证词,证实被告人阿者石旦将被害人阿正某甲拐卖给他人的事实;3、被害人阿正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阿者石旦将被害人阿正某甲拐卖给他人的事实;4、被害人阿正某甲人口信��表,证实被害人阿正某甲被被告人阿者石旦拐卖时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5、被告人阿者石旦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阿者石旦的出生日期为1981年11月12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被告人阿者石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阿者石旦拐卖儿童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者石旦目无国法,拐卖儿童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者石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阿比马麻审 判 员 瓦其拉博人民陪审员 洛木拉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