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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蔚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宽与被执行人李清泉买卖合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蔚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张宽,男,1961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蔚县南留庄镇孟家堡村。被执行人李清泉,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西合营镇西馨园小区。申请人张宽与被执行人李清泉买卖合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蔚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清泉在蔚县烟叶公司西合营烟库有售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清泉在蔚县烟叶公司西合营烟库的售烟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侯有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贵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