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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肖招凤与肖久麟、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招凤,肖久麟,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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