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7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会群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群,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7205号原告王会群,女,汉族。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分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41号平街一层。负责人林树,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正东、张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国安,男,汉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群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一案中,现原告王会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群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群负担。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周筱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仲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