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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陈建法、韩士富与韩士富、吴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法;韩士富;吴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陈建法,居民。 被告韩士富,居民。 被告吴长英,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法诉被告韩士富、吴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法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