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陈建法、韩士富与韩士富、吴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法;韩士富;吴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陈建法,居民。 被告韩士富,居民。 被告吴长英,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法诉被告韩士富、吴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法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