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肇庆市原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莫佩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原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莫佩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肇庆市原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肇庆四中东侧)沙布综合楼八楼,组织机构代码61784936-2。法定代表人:邹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丽娟,该公司员工。被告:莫佩红,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回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原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莫佩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原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原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撤诉减半收取7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肇庆市原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