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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与江述开、姚宗敏、姚贤亮、姚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江述开,姚宗敏,姚贤亮,姚宗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负责人宋创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述开,男,57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姚宗敏,女,47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姚贤亮,男,24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姚宗福,男,59岁,汊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与被告江述开、姚宗敏、姚贤亮、姚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