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育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萍,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杨育安,三原县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46号原公诉机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文萍。委托代理人杨文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兴信国际商务大厦8楼。负责人赵立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系被害人李某己之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系被害人李某己之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系被害人李某己之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丁,系被害人李某己之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戊,系被害人李某己之妹。原审被告人杨育安。2014年8月l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三原县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临履大桥北端。法定代表人薛勇元,该公司总经理。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育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淳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文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文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杨文萍申请撤回民事部分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文萍撤回上诉。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峰光审 判 员 刘宏刚代理审判员 张亚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