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景民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焕然,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斌,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诉人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对本案纠纷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景德镇金辰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振亚审 判 员  徐文生代理审判员  周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