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苏敏婷与赵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敏婷,赵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苏敏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赵汉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敏婷诉被告赵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敏婷以被告已支付借款利息并承诺今年6月还清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敏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敏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苏敏婷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琳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家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