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秀双与丁继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双,丁继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刘秀双,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继奎,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双诉被告丁继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刘秀双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