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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商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谢兴斌、毛定苗与毛定苗、丁水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斌,毛定苗,丁水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2203号原告:谢兴斌。委托代理人:肖坤。被告:毛定苗,职业不详。被告:丁水浦,成年,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兴斌诉被告毛定苗、丁水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兴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兴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兴斌负担。审 判 员  戎 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