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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团结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巢湖市团结商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巢湖市团结商场。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了原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团结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巢湖市团结商场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付 迁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