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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宁某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游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游,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兴桂,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游及其辩护人吴兴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宁某游在惠阳区万联广场银乐迪883房容留黄某辉、黄某、罗某全、陈某海(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俗称“K粉”)。当天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宁某游及吸毒人员黄某辉、黄某、罗某全、陈某海,并在黄某身上缴获0.54克氯胺酮。经甲基安非他明及氯胺酮试剂检测尿液样本,宁某游、黄某辉、黄某、罗某全、陈某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宁某游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游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游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本案中的毒品并非被告人宁某游提供,宁某游事先不知道黄某辉携带了毒品,只是在消费的过程中发现同伙有吸毒而没有主动阻止而已;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宁某游在惠州市惠阳区万联广场银乐迪883房容留黄某辉、黄某、罗某全、陈某海(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当天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宁某游及吸毒人员黄某辉、黄某、罗某全、陈某海,并在黄某身上缴获0.54克氯胺酮。经使用甲基安非他明及氯胺酮试剂检测尿液样本,被告人宁某游及吸毒人员黄某辉、黄某、罗某全、陈某海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蓝某燕、黄某辉、黄某、陈某海、罗某全、池某萍、叶某鑫的证言;被告人宁某游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游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宁某游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学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