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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万尔与戴坚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尔,戴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193号申请执行人:孙万尔(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1********),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戴坚仁(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孙万尔与被执行人戴坚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仑执民字第31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