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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万志升、林佳和与林佳和、余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升,林佳和,余彩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2号原告:万志升。委托代理人:林章听、王迎芳。被告:林佳和。被告:余彩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升诉被告林佳和、余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志升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志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