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金与白雅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金,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永丰村8组,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后堡玛瑙花园17栋9单元8-1号,身份证号码510282198204277717。被告白雅琴,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后堡玛瑙花园17栋9单元8-1号,身份证号码51021119811229124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与被告白雅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金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