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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金与白雅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金,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永丰村8组,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后堡玛瑙花园17栋9单元8-1号,身份证号码510282198204277717。被告白雅琴,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后堡玛瑙花园17栋9单元8-1号,身份证号码51021119811229124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与被告白雅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金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