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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红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86号罪犯王红利,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住灵石县王禹乡后背掌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1日作出(2001)晋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红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红利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4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晋刑一终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红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6月5日,该犯被交付晋中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9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2007年9月21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8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法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4月8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1)临刑执字第1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王红利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辅助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八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红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执行至2015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