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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石艳华、王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石艳华,王旭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1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陆志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宁,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艳华,女,住柳州市。被告王旭明,男,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诉被告石艳华、王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逾期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结清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蒙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