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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义忠与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义忠,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范义忠,无业。委托代理人怀少冬、顾吉,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环镇南路237号。负责人许同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峰(受两被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缪艳芸(受两被告共同授权委托),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范义忠诉被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鸣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4年10月9日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义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怀少冬、顾吉,被告今日公司、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峰、缪艳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义忠诉称:他于2012年8月14日进入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工作,被分配到江阴云亭山湾水榭小区做保安。工作时间实行对班制,每班4人,2人在岗亭负责立岗、检查来往车辆和行人,1人在监控室,1人负责巡逻,每班的4个人在每班12小时的工作岗位要轮流,所以每天工作12小时。月工资2500元,每月没有休息日,也没有节假日,自2013年12月开始每月休息一天。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18日,他因父亲骨折住院,向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请假一周,因父亲手术后需要卧床休息,同年3月24日他再次致电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要求请假半个月,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未同意,自此他与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及加班工资、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事项产生纠纷。因双方不能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他遂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今日公司是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他对仲裁裁决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延时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4108.77元、支付2013年3月的克扣工资20元、支付2013年10月的病假工资623元、支付2014年3月工资1452.6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26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42元。被告今日公司、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共同辩称: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澄劳人仲案字(2014)第655号裁决结果以事实为依据,裁决结果是客观公正的。范义忠请求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明显与事实不符。且不论法律支持的加班工资最长追溯期是一年,���据他公司考勤记载,范义忠在工作期间,实行三班倒,四人轮班制,法定节假日均正常休息,每月四天调休,因此不存在加班工资未付的说法。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时他公司已提交了原件及复印件,范义忠也当场认同,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其本人于2014年4月4日正式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范围。范义忠在职期间2014年3月份的工资,因其本人一直未来公司领取,故一直挂在公司账上。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范义忠到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工作,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未为范义忠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17日,范义忠开始未向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提供劳动。2014年4月4日,范义忠向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内容为:“本人在今日物业工作了一年零七个月,在此期��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我购买社保,加班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的规定,现特提出辞职。”2014年4月16日,范义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1、支付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加班加点工资25462.11元。2、支付2013年3月24日至2013年月8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429.46元。3、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5000元。4、支付2013年10月的9天病假工资459.9元。5、支付2014年3月工资1468.29元。6、支付2013年3月克扣的工资20元。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459.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份工资1468.2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工资2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108.5元;5、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056.69元,该款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范义忠不服劳动仲裁,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以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工资的统计周期为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同时查明:范义忠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伙食补贴+加班工资+其他组成,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1370元,此后的基本工资标准为1530元,“其他”发放的是加班工资。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范义忠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的工资金额分别是1246元、2375元、2494元、2400元、2400元、2500元、2610元、2480元、2500元、2500元、2610元、2207元、2500元、2412元、1855元、2500元、2016元、2419元、2232元,合计44256元,其中加班加点工资为14055元。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已支付范义忠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为9390元。又查明:范义忠2013年9月请2天事假,2013年10月请8天病假,2013年12月请6天事假,2014年1月请1天事假,2014年2月请7天事假,请假时间均非法定节假日。以上事实,有范义忠提供的澄劳人仲案字(2014)第655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及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审理中,范义忠为证明他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时间是每周一至周六早上7点到晚上7点,周日上班是24小时,下周一至周六是晚上7点到早上7点,每周轮换白班和夜班,直到2013年12月,开始每个月休息1天,并且没有出示过员工手册,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是领导口头宣布的事实,提供了其主张为孙某东、孙某、姜某龙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明。被告方对真实性有异议。范义忠为证明其工作时间为每天12小时,提供了其主张为从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拿走的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3月的立岗签到表和2013年9月23日至2013年12月30日��保安值班记录本。立岗签到表系打印格式表格,其中备注栏中载明:晚班巡逻从班长开始一人一小时轮流巡逻,时间为晚上19:00至早上7:00;保安值记录上载明的值班时间为白班、夜班各基本12个小时。被告对立岗签到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主张他公司有这样的表格,但未执行过;被告对保安值班记录本真实性无法确认,主张他公司的上班制度是四人三班轮换制的轮班制度,上班时间是自由调控的。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为证明与范义忠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安的工作时间,提供了一份载明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4年7月31日,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9日的格式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范义忠对合同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主张合同上载明的工作时间是2012年8月13日至2014年7月31日,但合同落款为2013年6月9日,按照一般理解,员工应该在入职的当时签订劳动合同,而合同上载明的签订日期与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开始之日存在不一致。并主张该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六款,合同附件包括公司员工手册,其中“公司员工手册”部分是用手写的,即使该劳动合同为范义忠所签,也无法证明该手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就告知范义忠了。范义忠未申请笔迹鉴定。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载明:每月工资为1370元。……本合同附件包括:公司《员工手册》。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第五章载明:考勤制度。1、工作日制度,公司员工实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时工作制,周六、日为正常休息时间。2、作息时间,保安实行三班轮转制,所有班次,每星期调整一次。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为证明范义忠的出勤情况,提供了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其主张为公司手工制作的员工考勤表,但未经员工签名确认。范义��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真实的考勤表反面会有考勤汇总让职工签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是否克扣范义忠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的加班加点工资;2、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是否应当向范义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方应当支付范义忠经济补偿金据以计算的劳动合同解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本院认为:(一)关于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是否克扣范义忠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的加班加点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范义忠对真实性不认可,因该表未有员工签名,且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表的真实性,故对该份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未经范义忠签收,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即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员工手册,故该份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不认可范义忠提供的证明每天工作12小时的证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范义忠关于保安实行对班制、每班12小时、从2013年12月每月休息一天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工资发放表的构成情况,对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主张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主张予以采信。因范义忠工作岗位具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故根据范义忠在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出勤时间和工资标准,可以计算出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合计45396.54元。扣除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已付的14055元加班加点工资,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还应当支付范义忠加班加点工资31341.54元。(二)关于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是否应当向范义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范义忠尽管对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有异议,但未申请笔迹鉴定,故对该份格式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范义忠要求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应当支付范义忠经济补偿金据以计算的劳动合同解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的问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范义忠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除了加班工资以外的工资为18841元,故范义忠的月平均工资为1570元(18841÷12)。故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应支付范义忠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3140元(1570×2)。故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应支付范义忠经济补偿3140元。双方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病假工资、2014年3月工资、克扣工资事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今日公司系今日公司江阴分公司的总公司,故对范义忠要求今日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支付范义忠加班加点工资31341.54元、病假工资459.9元、2014年3月工资1468.29元、克扣工资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40元。上述合计36429.73元,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范义忠。二、驳回范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范义忠已预交),由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范义忠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曹鸣红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忆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二十三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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