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世芬笛施服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龙江;张金荣;王水龙;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曹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许国明。。原审被告: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素海。原审被告:上海世芬笛施服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江。原审被告: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江。原审被告:张龙江。。。。。。原审被告:张金荣。。。。。。原审被告:王水龙。。。。。。原审被告: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恩东。原审被告:曹张海。。。。。。上诉人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原审被告绍兴县新天龙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世芬笛施服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纺新天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龙江、张金荣、王水龙、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曹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4)绍新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