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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郑皓、连云港酷比龙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酷比龙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杨善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皓,连云港酷比龙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杨善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郑皓。被告连云港酷比龙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被告杨善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皓与被告连云港酷比龙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杨善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皓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0元减半收取79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杜秀丽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