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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然鑫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然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19号罪犯吴然鑫,河北省临漳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然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673元(已支付16000元)。被告人吴然鑫及同案被告人张军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吴然鑫的定罪量刑,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然鑫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2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然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