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兴生与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生,刘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兴生。被告刘超。原告王兴生诉被告刘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兴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兴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