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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登友与赵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友,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杨登友,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勇,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赵勇给付原告杨登友材料款53500元,另诉讼费113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赵勇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须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仍需继续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096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