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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赵某某,男,1993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某甲,女,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解振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