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赵某某,男,1993年2月2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某甲,女,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解振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