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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宁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宗君,新泰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宁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