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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奇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奇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7号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敏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坚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奇添,住址:广西苍梧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银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奇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6.50元,由原告鹤山市联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智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泽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