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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谢志祥与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祥,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336号申请执行人谢志祥。被执行人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范公南路11号(江浙市场五楼)。法定代表人王小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进,系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谢志祥与被执行人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盐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东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批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房产具备处分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