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板木溪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周明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板木溪水库管理所,周明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69号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板木溪水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何朝宏,该水库管理所所长。被告周明玉,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板木溪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周明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板木溪水库管理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板木溪水库管理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