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乔永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永发,郝德英,李河,高淑华,赵国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承文,男,汉族,大旺支行职员。被告:乔永发,男,汉族,农民。被告:郝德英,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河,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淑华,女,汉族,农民。被告:赵国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永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国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国臣的起诉。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