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师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航宇,杜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师航宇。法定代理人郭高燕,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现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航宇与被执行人杜现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