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中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袁业权、王定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袁业权;王定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第4项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民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业权,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刘世辉,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有,男,汉族,1979年8月5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孙建文、田娟,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袁业权因与被上诉人王定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2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袁业权及委托代理人刘世辉、被上诉人王定有及委托代理人孙建文、田娟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可能会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二、全案发回文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熊 祥审判员 秦永兴审判员 陆正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