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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黎育生与戴庆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重字第10号原告黎育生,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四明。被告戴庆胜,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育生与被告戴庆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育生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育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育生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黎育生负担。审判长吴金胜审判员李海明人民陪审员金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徐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