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汪某、朱某与霍山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朱某,霍山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汪某,男,1964年2月1日出生,住舒城县。原告:朱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舒城县。被告:霍山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华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原告朱某诉被告霍山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原告朱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霍山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480000元。二、对原告汪某提供担保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