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郝涛与新中昌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涛,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6号原告郝涛。被告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昌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云湾村。法定代表人冯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涛与被告新中昌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新中昌公司享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2009)410124058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2009)410124058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成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