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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916号申请执行人周妙丹;杨红;杨胜男;杨山烈;翁梅仙与被执行人张陈伟、王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妙丹;杨红;杨胜男;杨山烈;翁梅仙于2014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82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29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卢建青执 行 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