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光辞与张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辞,张华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郭光辞,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华龙,农民。身份证号130529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辞诉被告张华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郭光辞负担。审判员  夏广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