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执字第015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4)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领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丽花,彭三花,苏明宝,包鹤松,董建良,苏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5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法定代表人朱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利明。被执行人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2108A。法定代表人苏惠红。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1幢1501室。法定代表人苏明宝。被执行人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彭丽花。被执行人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彭丽花。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领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四从。被执行人彭丽花。被执行人彭三花。被执行人苏明宝。被执行人包鹤松。被执行人董建良。被执行人苏惠红。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公司)与江苏易通信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信达国贸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投资公司)、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船舶公司)、张家港维仁泵阀有限公司(维仁泵阀公司)、张家港市新领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领尚酒店公司)、彭丽花、彭三花、苏明宝、包鹤松、董建良、苏惠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易通信达国贸公司归还华芳小贷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典投资公司、赛尔船舶公司、维仁泵阀公司、新领尚酒店公司、彭丽花、彭三花、苏明宝、包鹤松、董建良、苏惠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易通信达国贸公司、经典投资公司、赛尔船舶公司、维仁泵阀公司、新领尚酒店公司、彭丽花、彭三花、苏明宝、包鹤松、董建良、苏惠红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建良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二村31幢507室、通运新村4幢306室房屋进行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华芳小贷公司与董建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董建良支付执行款140万元,华芳小贷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对其余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4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