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知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2

案件名称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新闻路营业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新闻路营业所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663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恩明,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新闻路营业所。住所:昆明市新闻路281号。法定代表人沈晓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新闻路营业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新闻路营业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新闻路营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昱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崔朝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