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小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某限公司与被告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小字第47号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