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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镇**路**花园。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喻某某,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某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见凤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