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李伟华、刘德军、李国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李伟华,刘德军,李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地址: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春广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伟华,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德军,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国田,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伟华、刘德军、李国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