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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林乐娟与姜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乐娟,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林乐娟,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号***室。被执行人姜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号***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60000元,利息5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