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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永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郭建涛,职务总经理。被告刘永利,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庆民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