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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益山服饰有限公司与李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山服饰有限公司,李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82号原告上海益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蔺寿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国俊,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山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益山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山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6.21元,减半收取1603.11元,由原告上海益山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除。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