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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林诉陕西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陕西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郭林,男。被告陕西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咸宋路惠民商贸城20栋。法定代表人张伟,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诉被告陕西信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550元。审 判 长  张 猛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郝壮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