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朱某某,男,1992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赵某甲,女,1995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系赵某甲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972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乃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