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宫市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梅、王世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凌晨三四点,被告人徐某甲从南宫市中心旅社步行至胜利大街桔子快捷宾馆北侧的体育彩票投注站。从该投注站后院翻窗入室,盗走投注站内现金300余元、即开型“刮刮卡”若干张,之后徐某甲将部分“刮刮卡”刮开并兑换现金。公安机关从徐某甲处查获被盗“刮刮卡”1017张(票面金额共计3435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从其入住的南宫市中心旅社步行至胜利大街桔子快捷宾馆北侧梁某经营的体育彩票投注站。徐某甲从该投注站后院翻窗入室,盗走现金300余元和即开型体彩顶呱刮卡若干张,之后徐某甲将部分顶呱刮卡刮开并兑换现金。次日徐某甲将其个人物品及上述盗窃的顶呱刮卡交予其兄徐某乙保管。因徐某甲有盗窃嫌疑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徐某甲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徐某乙处查获被盗顶呱刮卡1017张,票面金额共计3435元。其中已刮开的491张,面值2383元,中奖92张,可兑换奖金1122元;未刮开的526张,面值1052元。2014年10月14日凌晨,南宫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接梁某举报电话称徐某甲有盗窃的嫌疑,遂赶赴梁某的体彩店,去后发现梁某、徐某甲均在现场,梁某称其报警时徐某甲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办案民警将徐某甲口头传唤至南宫市公安局,经询问,徐某甲交代了自己盗窃体彩奖卡和现金的犯罪事实。查获的顶呱刮卡1017张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12日9时30分,被害人梁某报案称其经营的体彩投注站门市被盗。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南宫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立即出警,于2014年10月12日10时对本案盗窃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南宫市胜利大街桔子快捷酒店后院体育彩票门市内。该门市门朝南,西北角处放有一张桌子,三个抽屉,中间抽屉为现金被盗处,桌子南侧放有一个玻璃柜台,柜台门锁遭到破坏,玻璃柜台内的体彩顶呱刮卡被盗。勘查人员制作了现场图两份,拍摄现场照片十四张。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他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被盗了,该投注站位于南宫市胜利大街桔子快捷酒店东侧巷子内向北十来米路东,站号是11909。2014年10月12日上午9点多他到投注站打开卷帘门后发现,挂在北墙上的体彩七星彩走势图被拿下来,在走势图后边有一个窗户,原来窗户外边用一块钢板封着,另外还垒着一层砖,他看见窗户上的钢板和垒的砖都不见了,柜台里价值一万多元的刮刮卡和屋西北角桌子中间抽屉里的500多元现金被盗了。被盗的刮刮卡都是体彩的顶呱刮卡,面值有2元的、5元的、10元的、20元的、30元的。被盗的刮刮卡成捆的有7捆,每捆总价值都是600元,两捆2元面值的,每捆300张;两捆5元面值的,每捆120张;三捆10元面值的,每捆60张;另外散卡大约有6、7千元,被盗刮刮卡总共价值12000元左右。每捆卡的卡号前13位数是相同的,不会和别的捆里的卡号重复,其中他知道的被盗的卡中前13位有3501971555270、3201830099167、3502790302835、3501020382755、3500447047302、3502130429761、3501963307848、3502790302835、3502780149068、3502750785003、3500556846070、3502900312774,都是体彩中心配送的。4、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3日下午4点多,他在南宫市人民医院门口见到弟弟徐某甲,徐某甲让他将其存放于车站旅馆10号屋内的衣服、包、被子等物品拿回家,并把钥匙交给他。他随后便去了车站旅馆替徐某甲收拾东西,所收拾的物品中有徐某甲的衣服、包,还有很多刮刮卡。徐某甲没有告诉他这些刮刮卡是怎么来的,接到传唤后,他将刮刮卡全部交到了公安机关。5、证人贾某(冀南路工行东北角体彩站经营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10月12日下午5、6点时,到他经营的体彩投注站兑奖,一共兑了130元钱的奖金,兑的是体彩的即开型彩票叫顶呱刮卡,兑了六七张。徐某甲兑的顶呱刮卡不是他门市卖的,因其中有两种类型的奖卡他门市没有卖过。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1日晚上他住在南宫市中心旅社,因为手头比较紧,就想到旅社附近前几天买过彩票的体彩销售点去偷点钱,半夜三四点也就是12号的凌晨,他步行到了体彩销售点。该销售站门口朝南,只有一间门脸,在销售站后边是个封闭的小院,四周有院墙。他从销售站后院的西边墙头翻墙进院,进去后见体彩店北外墙中间部分砖是活动的,将砖搬开是个窗户,他拽断两根窗户上已经生锈的防盗铁棍,将里边墙上固定的板子推到屋里地上,然后从窗户钻进去。进屋后他从屋西北角的桌子抽屉里找到300多元的现金,并将柜台的锁撬开,把柜台里面没有刮开的刮刮卡都拿出来与钱一起装在一个红色包装袋里,然后拿着盗窃的卡和钱原路返回到旅社。他盗窃的刮刮卡在威县城南面粉厂附近、威县信和商厦北边、南宫政府大楼后边、南宫二中附近、凤泰隆附近、青年路工商银行附近的体彩销售点兑过奖,共兑了2000多元现金,还有一部分刮开的卡没兑奖。他盗窃的卡有成捆的和散的,一共有15捆左右,面值有2元、5元、10元、20元的,总共价值他没有算,估计有八九千元,偷来的刮刮卡多数都已经兑奖。剩下的没刮开的卡和几十张刮开没兑奖的卡,都在他哥哥徐某乙处,他只是让徐某乙帮他保管一下包,别的没有告诉徐某乙。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17日10时50分,被告人徐某甲对其实施盗窃的现场进行了指认,指认位于南宫市胜利大街桔子快捷酒店北侧院内的体育彩票门市内便是其实施盗窃的地点,其从西北角的桌子中间抽屉内盗走现金,从靠西墙的白色柜台内盗走即开型奖卡。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从徐某乙处扣押被盗的顶呱刮卡1017张,票面金额共计3435元。其中已刮开的491张,面值2383元,中奖92张,可兑换奖金1122元;未刮开的526张,面值1052元。均已发还被害人梁某。9、徐某甲在南宫市中心旅社住宿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10月10日22时09分入住该旅社,2014年10月12日22时38分退房。10、南宫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2日,该队接梁某报警后,于当日受案并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4日凌晨,接梁某举报电话称徐某甲有盗窃体彩店现金和奖卡的嫌疑,遂赶赴梁某的体彩店,去后发现梁某、徐某甲均在现场,梁某称其报警时徐某甲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办案民警将徐某甲口头传唤至南宫市公安局,经询问,其交代了自己盗窃体彩奖卡和现金的犯罪事实。11、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历史证明,证实徐某甲户籍登记信息与本判决记载情况一致,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系初犯,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徐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剩余赃款、赃物应继续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映辉审 判 员 李菊改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和林 来源: